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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规范畜牧市场秩序的通告
2006-05-23 10:10  文章来源:凤冈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切实加强我县畜禽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畜禽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消费者及经销商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作如下通告。

一、统一征收畜禽税费。外运出县的大牲畜,对经营户按生猪14元/头、牛16元/头、羊4元/只统一征收牲畜税费。对在县内从事生猪定点屠宰鲜销的经营户,按61元/头(其中增值税20元/头,地税15元/头,检疫费5元/头,工商费5元/头,屠宰费15元/头,屠宰服务费1元/头)征收税费。对宰杀冷冻猪肉出境的经营户,按产品货值的0.7%收取检疫费,最低收费标准为2元/头或30元/吨(胴体15头/吨)。对不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畜禽税费的,一经查实,由税务、工商、畜牧、经贸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二、对出、入县境畜禽及畜禽产品,在运入、运出前,经营者必须向县畜牧局兽防站(或县畜牧局委托的乡镇畜牧站)提前报检,在获得动物、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并获证明后,方可出售或调运。应依法检疫而没有检疫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经检疫部门实施补检合格后方可经营。对检疫不合格、染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畜牧、食药监等部门没收销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三、凡进入市场鲜销的畜牧产品,必须在县内各屠宰场(厂、点)进行屠宰加工,屠宰前必须通过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屠宰;凡上市鲜销的畜牧产品必须有检验检疫证明,母猪、公猪肉必须加盖红色“母猪肉”、“公猪肉”印章标识并实行挂牌出售。对未进入屠宰场(厂、点)进行屠宰、加工的私屠乱宰行为,由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加工、使用、买卖免疫耳标的,收缴免疫耳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对运输没有免疫标识动物的,处运费3倍以下罚款。

四、加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畜牧、工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获得县质监、畜牧部门的质量检测证明,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对无证生产经营或经营未经县质监、畜牧、工商部门检测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全部材料、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强买强卖、非法垄断市场扰乱畜禽销售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相关法规从重从严处罚。

六、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农民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监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责令足额赔偿损失和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七、充分发挥生猪产业协会作用,协会与有关屠宰场(厂、点)签订生猪购销协议并组织农户销售生猪,原则上收购价约高于市场价。

八、积极引导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工商部门免费办理有关证件,支持其依法开展买卖活动。

九、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畜牧检疫部门搞好外运畜禽的检查,发现偷逃税费、没有检疫证明的,暂扣车辆并及时联系畜牧等部门处理。

十、依法保障外地客商人生、财产安全。外地客商在我县合法组织生猪收购,一旦人生、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从重从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好外地客商的合法权益。

十一、经营者在收购畜禽过程中,应诚信合法经营,倡导与饲养户签订协议并交保证金。如不按时按价收购,饲养户不予退还收购方保证金。特别是假意抬高生猪收购价格欺骗农民而不现场收购和阻挠其他客商合法经营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及相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派出所)及相关部门接报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十二、对检验检疫人员、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等不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纪、政纪从重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

畜牧局:5221351 工商局:5222457 经贸局:5220128

公安局:5222337 质监局:5222210 物价局:5221622

食药监局:5229956

龙泉派出所:5222181 何坝派出所:5310108

永和派出所:5351009 石径派出所:5110011

进化派出所:5311023 琊川派出所:5321136

天桥派出所:5130034 花坪派出所:5341031

绥阳派出所:5371279 蜂岩派出所:5361012

永安派出所:5331032 王寨派出所:5120024

新建派出所:5390139 土溪派出所:538000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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